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好性會青性苑組織辦法

好性會青性苑組織辦法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 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好性會法字第0960000001 號令公布全文15條
第 1 條 本組織名稱為「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Teenagers’League On The Learning & Growing Of Sexualities In TAS),簡稱「青性苑」(In Brief: TLGS)。以下簡稱本組。
第 2 條 本組為一具學術與成長的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互助團體。
第 3 條 本組以藉性與性別議題,以「愛」之情,促進青少年心靈成長為宗旨。
第 4 條 本組於民國91年4月1日成立社團,於97年1月1日成為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會員服務部內部組織。
第 5 條 本組之任務如左:
一 推動青少年性別平等教育,促進性知識普及化。
二 辦理性與性別之學術演講、營隊、討論會及成長團體。
三 指導各地區高中專職成立性/別研習、成長社團。
四 提供青少年性與性別諮詢。
五 辦理青少年性與性別相關調查統計事項。
六 辦理社區活動及服務工作,提昇青少年心靈健康。
七 提供青少年娛樂、休憩、活動空間。
八 其他有關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事項。
第 6 條 凡好性會正式會員、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團體會員,贊同本組宗旨,年滿15歲,未滿23歲,熱心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之服務發展得申請加入本組。
第 7 條 本組之組員規範如左:
一 組織成員應遵守政府、好性會與本組相關法規。
二 遵行好性會會章程與本組所定之任務,井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好性會名義行之,會外辦理活動,應依相關規定陳報。
三 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四 組織成員若有違法或不當言行,直接或間接對好性會、本組運作或形象產生負面影響,經監事會依相關規定決議後,由文化推廣長解散組織,或令特定成員終身不得加入任一內部作業組織。

第 8 條 本組設行政組織及權責如左:
社長:本組設社長一名,綜本組發言、聯絡、與好性會連結事務等一切社內外相關事務,發展本組方向及目標,編列各地區年度行事曆及預算。擬訂本組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若因故無法視事則由苑長代理。
苑長:各地區各設苑長一名,由組員另定辦法產生之。監督執行地區內大小事務,統籌地區活動,定期舉辦聚會,以聯絡社員情感。召開分苑會議。為地區對外聯絡人。其他地區執行事項。
若有社長、苑長從缺,應立即由組員代理並辦理選舉。本組得依需求設財務金融、公共關係、科技傳播、藝術工作、出版事業、教務諮詢等幹部執行組內業務,各級幹部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組應於六個月內舉辦一次以上定期聚會。
第 10 條 本組之經費,由好性會統籌編列。經費依本會相關辦法申報。不得以本組名義對外募款。
第 11 條 組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解散:
一 組織得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共同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負責部門聲明解散,但有四名以上成員不同意解散,則組織不可解散。
二 組織成員不足四人,滿90日,即為解散。
三 逾270日未有聚會,即列為被觀察組織,逾365日未有聚會,即為解散。
第 12 條 青性苑得經組內充分意見討論與諮詢後,並討論決議是否解散本組織,由5名以上組員公開連署並以書面敘明,得另成立青性苑社團,恢復第六屆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組織章程。
第 13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 15 條 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第六屆第二次社員大會95年8月24日公布施行之組織章程於97年1月1日起暫停施行。
本辦法由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第六屆常務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共同決議,經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理事會通過,自97年1月1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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