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訊息][青]高雄市少年參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代表遴選及培力報名

高雄市少年參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
代表遴選及培力報名簡章需知

壹、計畫目的:為鼓勵及培力少年參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表達意見、關心公共事務、發展公民素養與能力,瞭解政府辦理相關政策、措施及對政府提出建言。
貳、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
叁、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協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伍、計畫期程:自102年2月至103年12月31日。
陸、遴選階段:
一、遴選方式:由本局公開徵求於102年3月8日至102年3月29日報名期限內受理推薦報名或自由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遴選資格:設籍本市之年滿12歲未滿18歲,關心兒童及少年福利暨權益議題者:
(一)一般對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自由報名。
1.擔任1年以上社團幹部經驗。
2.曾參與志願服務(就讀國中小者,須至少服務10小時以上、就讀高中職者,須至少服務24小時以上)
3.曾參與公共事務或社會公益團體活動或其他相關經驗者。
(二)特殊對象:
為原住民、新移民、機構安置、弱勢家庭、身心障礙等少年,可由少年自由報名或由兒童及少年事務相關團體、民間社會公益團體或學校推薦,每單位最多推薦1名。
三、應備文件:
(一)報名表(含參加少年代表計畫書、參與動機、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經歷證明文件:如含公共事務、志願服務或服務學習時數證明、社會公益團體活動之參與經驗等相關證明資料。
(三)須檢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署之同意書。
(四)推薦表。(限團體、學校推薦用)
四、報名審查及遴選:
(一)初審階段:
1.報名人數超過100名時,須辦理初審。
2.由本局組成初審小組,研訂評比標準。
3.進行分組面試,依面試成績擇優錄取100名,其中特殊對象至少佔1/10名。
(二)培訓階段:
1.初審錄取人員需全程參與培訓營課程。
2.培訓營課程:內容包含民主素養、口才訓練、溝通決策、團隊歷程、人際互動、公民課程等相關培力課程或活動,並邀請相關環保、教育等倡議團體參與課程,以促使少年能關心並學習搜集相關兒童少年或社會大眾關心之議題,凝聚共識並發聲,為參與公共事務奠基。
3.全程參與並結業者,頒發結業證書。
(三)遴選階段:
1.由本局訂定網路票選規則及培訓營成績指標。
2.網路票選成績佔20%,培訓營成績佔80%,擇優錄取。
3.代表遴選時應兼顧年齡、性別、族群及區域分布之平衡及公平、公開等原則。其中單一性別代表人數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遴選名額:15名少年代表(特殊對象至少2名)、15名儲備少年代表(特殊對象至少2名)。
柒、培力及參與
一、少年代表:
(一) 擔任少年代表者,發予證書,任期二年;少年代表年滿18歲或因故自動放棄或喪失資格,或因未參與小組會議達2次,喪失少年代表資格者,由儲備少年代表依一般對象或特殊對象之順序分別依次遞補,任期至當屆任期屆滿之日止。
(二)由少年代表自訂小組會議之議事規則,並互選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克出席時,由與會之少年代表互推一人擔任。
(三)全程參與相關會議及培力課程或活動者,本局函請少年就讀學校予以敘獎。
二、儲備少年代表:
(一)任期二年,遞補者至當屆任期屆滿之日止。
(二)儲備少年代表得參與小組會議,提供相關建言。
(三)全程參與培力課程及小組會議2次以上者,本局函請少年就讀學校予以敘獎。
三、培力方式:
少年代表及儲備少年代表培力內容包含民主素養、口才訓練、議事規則、溝通決策、團隊歷程、人際互動、公民課程、法治教育、人文關懷與素養、全球趨勢等相關課程或活動,並邀請相關環保、教育等倡議團體參與課程,以促使少年代表能搜集相關兒童少年或社會大眾關心之議題、形成提案、提供建議,代表本市兒童少年發聲,維護兒童少年權益。
捌、少年代表之義務與權利
一、少年代表義務:
(一)出席相關會議並遵守會議決議事項,出席各項會議之前蒐集兒童及少年意見。
(二)一年至少參與本市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1次、小組會議3次。
(三)維護少年代表聲譽。
(四)出席相關培力課程或活動。
(五)其它符合少年代表身分之義務。
二、少年代表權利:
(一)出席會議時享有公平發言之機會。
(二)公假參與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列席本會提供建言。如欲提案,應與本會委員討論以共同提案方式向本會提出討論案。
(四)參與相關會議、培力課程得酌予補助交通費、誤餐費。
(五)其它符合少年代表身分之權利。
三、少年代表得自行增訂組織規則或自律公約。
四、少年代表違反法律規定或應盡義務時,喪失少年代表資格,並收回證書。
玖、報名表如附件。
網站及附件下載:http://www.kvc.org.tw/action/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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