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4日 星期一

同志婚姻 別設性別框架【簡至潔、李韶芬】中國時報

同志婚姻 別設性別框架

  • 2011-12-30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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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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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簡至潔、李韶芬】

     施明德籌組的「台灣國民會議」日前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競選政見,不但上街頭發出一萬張「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耶誕卡,並藉批評林瑞雄的言論「非常糟糕」,來建構其代言同志婚姻合法化議題的正當性。然而我們記憶猶新,施明德就在今年五月才以非常粗暴的方式公開要求蔡英文交代性傾向,何以大選當前,就開始熱情發贈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耶卡呢?從施陣營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主張中,我們或可一窺端倪。
     施明德、陳嘉君主張,在法律最少的變動下解決同志需求,也就是直接修正《民法》第九八二條規定,納入「同性結婚應分別登記為夫或妻」。意即,當一對同志欲登記結婚,得先個別對號入座,區分誰「當」夫、誰「扮」妻,然後分別適用關於「夫」與「妻」的所有相關權利義務規定。然而,遍閱國外同性婚姻立法不僅查無此例,此主張更暴露出對於同志伴侶關係具體實踐認知的疏離與偏狹。儘管打著「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旗幟,實質上反而複製與強化了社會對於同志的刻板印象。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為了推動多元家庭法制化,積極研議十多個國家的伴侶制度與同志婚姻立法例,以審慎的態度於今年九月推出《民法》修法草案。伴侶盟主張直接修正《民法》,不是為了便宜行事,而是基於《民法》乃規範人民身分關係的根本大法,且伴侶盟主張應以性別中立的字眼(如「配偶」),取代《民法》中性別二分的用語(如「夫與妻」),正是因為僵固的性別角色二分不僅與同志伴侶關係的現實有違,同時更要進一步促進性別平權的目標。
     在中立的「配偶」一詞下,締結婚姻的雙方,可以是一男一女,也可以是同性的結合,沒有任何一方需要被強制嵌入「男/女」、「陽剛/陰柔」的性別樣板,從而進一步打開與擴大性別社會角色與分工的流動可能。
     「台灣國民會議」批判了林瑞雄的「同志異數說」,卻弔詭地成為其所主張「婚姻應由一男一女所組成」的信徒。也就是說,同性伴侶必須符合異性「夫/妻」的角色規範才能結合。如此二分的性別刻板角色,早已是數十年來台灣婦女運動致力打破的教條。各國研究均指出,同志伴侶關係內的性別角色通常較為彈性,不固守「陰柔/陽剛」的性別二分框架,因此教養出來的孩子也較沒有性別刻板印象。
     同志婚姻合法化最根本的理念,並非令締結雙方複製異性戀婚姻的性別角色框架,而是賦予每一位公民擁有選擇其伴侶與關係角色的真正自由,不因其性傾向或性別而受到任何歧視待遇。平權的精神,不可能投機地以為靠法律「最少的變動」就能達成,而是需促成「必要的變動」才得以實現。
     我們認為,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內涵不可能也不應該偏移性別角色的去刻板化、多元家庭的法制保障以及同志平權教育的踐履軌跡,更不該淪於政黨搶攻年輕族群選票的跳板。
     (簡至潔為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李韶芬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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