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好性會人員進修方法與原則

好性會人員進修方法與原則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職員進修辦法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好性會法字第0960000002 號令公布全文14條
第 一 條 本會為落實終身進修理念,增進進修機會,配合職員生涯需求,並鼓勵職員進修、自發學習,制定本辦法。本會職員之進修、訓練,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本會專任及兼任職員。
第 三 條 職員之進修,採用左列方式:
一  進修學分、學位或資格。
二  參加有關之研習、實習、考察、互動式研討、專題演講、設班講習。
三  從事有關之研究、譯著、創作。
四  自修。
五  其他進修方式。
第 四 條 職員進修內容包括青少年議題、性別議題趨勢與發展、社團評鑑、組織行政、青少年或性別研究、現行青少年、性別、社會團體相關法令、初任用或轉任職員職務訓練,及其他增進職專業知能之相關課程。
第 五 條 職員自行參加各項進修研究,均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因進修研究影響職務。自行參加進修研究,除另有規定外,以自費為原則。
第 六 條 本會得指定職員若干人,指導學術研究。
第 七 條 本會應佈置教育環境,充實圖書設備,及其他公餘進修設施。並主動或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以下終身學習措施:
一  建立學習型組織。
二  塑造組織終身學習文化。
三  結合公私部門辦理有關終身學習活動。
四  建立與充實終身學習資源網路。
五  其他有關終身學習活動
第 八 條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選調職員帶職帶薪參加進修學分、學位、資格或准予公假參加研習、實習、考察。職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回本會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未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者,應依未服務年數按比例追繳其進修期間所領取之一切費用及薪津。
第 九 條 職員學術進修之成績優良者,從事研究、譯著、創作、發明,其成果卓越者,得酌給獎品,或一個月俸以內之獎金;特優者,並得連同論文或研究報告,報請理事會酌給獎勵。其具有特殊價值者,由本會協助出版或製造。
第 十 條 職員參加與其專業有關知能之進修,修得學分、學位或資格者,按照職員敘薪辦法規定換敘薪級予以獎勵,作為甄選調職升遷之參考。
第 十一 條 專任職員每週或兼任職員每四十工時中,得含四小時參與進修訓練,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第 十二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進修之經費,按年度預算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比例,由原有預算內勻支,鼓勵職員進修、研究。
第 十三 條 本會辦理職員進修、研究成效,應列為組織評鑑之重要項目。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陳請理事會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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