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性]性別大補帖:我與小4歲的他發生性關係
■王晧安
小玉在網路遊戲認識了小他4歲的小金,他們倆偶爾會傳傳訊息,彼此幫忙。雖然剛開始不是太頻繁的聯絡,但感情也還不錯。慢慢地,越聊越多,對彼此的關心也逐漸增多。互相留MSN後,更頻繁地聯絡、互相關心彼此現實生活的資訊,關心彼此在學校、在家裡發生什麼事,有什麼煩惱。
不知不覺兩人也認識一年多,原來雙方居住的地方在隔壁城鎮,因為地緣關係,關係更快速地發展,開始有了一點情愫。小玉邀請小金到附近的公共場所見見面,雙方可說是一見鍾情,一下子天雷勾動地火,兩人到廁所發生了身體上的親密關係,展開一連串的性探索。
在這之後,兩人好幾次又約出來發生性關係,但也聊很多心事,分享生活中的愉快與不愉快,後來決定交往看看。
這是一對研究生與大學生發生的經驗,偶爾從朋友間聽到他們自爆如何與伴侶認識的故事。我聽到都覺得習以為常,有些人認為情人要從朋友的基礎上發展,但有一些人從身體愉悅的基礎,發展成為情人。有一些人竟也在這樣的過程中,找到自己長期交往的對象。
相同的故事,也發生在一對高中與國中學生之間,就在他們決定交往的兩天後,他們的事情被家人發現了,家長很緊張地問導師該怎麼做。在這個性別事件的處理過程中,大人們往往只看到他們兩人都未成年。「天啊,如果是我的小孩發生這種事,我一定不能接受!」
學校一知道這件事,開始啟動性別事件通報的機制,因為大人的法律告訴我們:「這個是性侵害、妨害性自主。」校安通報、在24小時內兒少通報一一啟動,教育部也要高中、國中展開性別事件的調查,彷彿所有人都動了起來。
依現在我國的刑法227條,這名高中生因為與未滿14歲的人發生性關係,要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為這名高中生,也未滿18歲,所以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如果免除其刑,那可以說大人們白忙一場;但如果是減輕,仍有刑罰,也可以說就毀了這名高中生對於「性」的價值觀,未來很難覺得「性會是愉悅的事」,反而覺得性會給自己帶來麻煩。
對於年紀較小的那方,家長則抓著雙方未滿18歲為「告訴乃論」的把柄,開始跟對方要求金錢上的賠償。認定對方對自己的孩子身體侵權,美其名金錢賠償、告對方侵權,正好家長也可以透過這件事,運用自己孩子與一個大他4歲的人發生性行為而大撈一筆。
國中生一直跟高中生說抱歉,很不好意思造成對方的困擾,高中生因為愛著國中生而說沒有關係。孰不知自己已陷入大人的金錢遊戲之中,也不知搞不好得離開現在的學校,送往中途學校與其他各類少年犯共同生活與學習。
曾有些學校老師跟我討論到,他們對於青少年與兒童的性,在學校隻字不提,包括與未滿16歲的人發生性關係是妨害性自主這件事也不能說,因為也得說明此類行為是告訴乃論,認為這是變向鼓勵同學發生性關係。同學更容易因此觸法網不知不覺,直到整個法律機制起動才後知後覺。雖然事情發生經過與樣態與成年者完全相同,但有完完全全不同的待遇。只能說,「孩子,你們生錯時代了!」「大人們,兩小無猜何必差別待遇?」
(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秘書長、台灣女性學學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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