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職員請假辦法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職員請假辦法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職員請假辦法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好性會法字第0950000002 號令公布全文10條

第 一 條 本會職員之請假、休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會專任職員請假分左列十種:
一、事假:每考核年度累計以十四日為限。超出上述期限之事假應按日扣除日薪。
二、病假:每考核年度累計以三十日為限。因患重大傷病,得簽請理事長核准延長。延長期間以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含例假日)。超出三十日之病假及延長病假,應按日扣除日薪之二分之一。
三、婚假:十日(不含例假日)。
四、產假:五十六日(含例假日)。流產假:二十八日(含例假日)。產檢假:每次以半日計。陪產假:三日。
五、生理假:每考核年度累計以十五日為限。
六、喪假:每次以十四日為限,得簽請理事長核准延長。。
七、公傷假: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期限一年(含例假日)。
八、公假:每考核年度累計以三十日為限。專任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從事觀摩、參訪或在職訓練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公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九、公差假:專任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差假,並得依實際需要支領差旅費:因業務需要須對外洽商公務。奉主管指派參加會議、交流、巡視、慰問、訓練、講習等。
除申請事假或三天以下之病假外,其餘假別之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
凡到職不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事、病假日數。
第 三 條 申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者,依其服務年資辦理退休或資遣,並發給三個月全薪之醫藥補助費。
第 四 條 因業務需要,婚假無法連續休畢時,得依實際情形分次申請,但應於結婚前一週或結婚後二個月內休畢。陪產假應於配偶生產日前三日內到生產後三日內休畢。喪假得於一年內依民俗習慣分次申請。
第 五 條 專任職員凡服務滿一年者,得休假五日;服務滿三年者,得休假七日;服務滿五年者,得休假十日;逾此,每增加五年,各准增加休假三日,總數以不超過二十日為限。
第 六 條 凡本會專任職員離職後再回本會服務者,其計算休假年資,應自其新進之日重新起算;惟於離職後半年內續回本會服務者,不受此限。
第 七 條 請假須於事前提出申請,因故無法提前申請時,須於事後一週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以曠職論。曠職者應依曠職天數扣除日薪。曠職連續達七日或六個月內累計達十日者,提報理事會後予以解聘。
第 八 條 請(休)假三日以下者,由秘書長核准;逾三日者,由理事長核准。公差假均應由理事長核准。
請假以一小時為單位;休假以半天為單位。
第 九 條 請(休)假時應先商請其他同仁代理其職務,且職務代理人須親自於請假卡中簽名表示同意代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陳請理事會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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