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內部作業組織組織辦法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內部作業組織組織辦法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內部作業組織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好性會法字第0950000003 號令公布全文8條
第1 條  本內部作業組織組織辦法依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組織章程第23條定訂之。
第2 條  本會分會員服務部、研修部、藝文部、心靈部四大部門,下設各內部作業組織,依本辦法設立與解散。
第3 條  各內部作業組織之設立,需有五名以上成員共同召集,並填具申請書,敘明成立宗旨與任務,向秘書長申請,從嚴審核成立。
第4 條  組織之規範如左:
一 組織成員應遵守政府與本會相關法規。
二 各組織置負責人或組長相關合適職稱一人。
三 各組織於六個月內舉辦一次以上定期聚會。
四 內部組織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經費依本會相關辦法申報。
五 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井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會外辦理活動,應依相關規定陳報。
六 不得從事營利行為。不得以內部作業組織名義對外募款。
七 組織成員若有違法或不當言行,直接或間接對本會運作或形象產生負面影響,經監事會依相關規定決議後,由秘書長解散組織,或令特定成員終身不得加入任一內部作業組織。
第5 條  組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解散:
一 組織得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共同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負責部門聲明解散,但有四名以上成員不同意解散,則組織不可解散。
二 組織成員不足四人,滿90日,即為解散。
三 逾270日未有聚會,即列為被觀察組織,逾365日未有聚會,即為解散。
第6 條  組織於解散後,剩餘資產歸所屬部門所有。
第7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錄: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組織章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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