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志工服務團組織辦法

志工服務團組織辦法


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志工服務團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99年4月18日好性會
法字第0990000001號令公佈全文11條
 
(2010年4月2日 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以推動青少年性別議題為職志,提供各界人士參與關懷青少年性別議題之服務管道,協助本會(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推展各項業務,促進青少年平權、性別平等之倡議。
第 二 條  本會志工團體名稱為:志工服務團(簡稱好人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 三 條  本團隸屬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第二章  組織
第 四 條  本團組織體系設:
  1. 團長一名:負責承辦本會交付之任務,綜理志工團務暨溝通聯繫,任期一年。
  2. 副團長一名:協助團長處理隊務事宜,任期一年。
  3. 祕書一名:協助團務事宜。
  4. 行政組:協助行政庶務工作。
  5. 社區組:協助社區工作事宜。
  6. 活動組:協助各項活動事宜。
  7. 校園組:協助校園服務工作。
  8. 網管組:協助網站管理事宜。
  9. 講師組:協助本會課程及活動講師部份。
第三章  招募
第 五 條  志工招募:
1.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招募對青少年、性/別、多元性別、同志相關議題有興趣且有意願提供服務者。
2. 團長、副團長、秘書之遴選:由志工團員依選舉方式產生,選出團長、副團長、秘書各一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3. 教育訓練:為培養志工陪伴青少年及多元性別社群服務之能力,提供教育訓練課程,包括志願服務課程與青少年性別特殊課程,本團志工完成課程培訓後,本會應發予內政部志願服務紀錄冊。
第四章  職責
第 六 條  本團志工職掌:
1. 本團志工皆為無給職。
2. 遵守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之各項規定。
3. 志工服務或開會時,應遵守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內訂定之服務注意事項。
4. 可視其時間和意願,參加各項與本團有關之會議、研習或活動,並協助青少
  年性別文教會各項活動。
第五章  會議
第 七 條  每年至少舉行二次志工會議,必要時得由社工部主任或團長召集臨時
          會議。

第 八 條 會議主席由社工部主任或團長擔任,討論會務、志工授證、團長副團
          長及秘書之選舉、組織辦法修正及議案之審議、議決等,記錄由主席
          指定。

第六章  附則
第 九 條 修訂本組織辦法條文應由幹部會議通過,提請志工例會審議。
第 十 條  本組織辦法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訂定,經本團與台灣青少年
         文教會所核定。未規定事宜依志工服務法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組織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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