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何謂收養?

何謂收養?

何謂收養?
收養又稱為領養,是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使失依兒童得一永久家庭,同時也為收養父母覓得子女,視同親生。出/收養制度所追求的目標,是在一個圓滿的環境中,培育兒童成長,使他能享有充分的愛和關懷。收養不是救濟,也不是資助,而是要付出真誠的關懷來扶養照顧孩子。

收養管道:
民國100年11月30日通過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於民國101年5月30日開始實施,除親戚間收養與收養配偶之前所生之子女外,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孩子必須經由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等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進行評估後,再由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協助媒合。 

收養類型:
一、 國內收養:
1.無血緣關係收養:指收養人與出養人並無血緣關係而進行之收養。因應新法實施,無血緣關係之收養需經收出養服務媒合者媒合。
2.近親收養:指收養人與出養人之間有血緣關係,可能基於照顧遺孤、協助親人解決問題或傳宗接代等原因而辦理收養。親戚收養之親等限制及相關法條可參閱相關法令)。
3.繼親收養(亦稱他方收養):指收養配偶前次婚姻或前段感情之孩子。
收養配偶的孩子,有幾件事需注意:
1.收養人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方得收養。
2.當您的另一半為大陸籍人士,其相關收養程序同一般繼親收養,然法規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同時收養二人、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皆無法辦理程序。相關法條可參閱相關法令。
收養伴侶(無婚姻關係)的孩子,有幾件事需注意:
1.伴侶在法律上被視為單身收養。
2.收養人須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方得收養。
3.亦提醒出養孩子給伴侶收養的生父(母),當法院裁定通過伴侶收養孩子後,您與孩子法律上的關係會停止,孩子的監護權與法定代理人皆為伴侶獨有。若與伴侶兩人希望能夠一同照顧小孩,建議先辦理結婚後,再辦理繼親收養。

二、 國際收養:
通常指外國人士收養本國籍孩子,國際收養目前多採出養國與收養國之機構間之合作模式,也就是外籍收養人必須在其國家找到與台灣機構合作之收養機構,透過機構安排及審核,媒合台灣的孩子。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以及秉持海牙國際公約之精神,規定在有出養必要性之前提下,出養應以國內收養為優先。
無論是以上何種形式之收養,根據我國法令之規定,皆須到法院辦理收養聲請,透過法院正式的裁定認可,始可辦理戶籍登記,完成收養程序。 

收養相關要件為何? 
根據民法上的規定,收養必須注意以下五項要件,相關法條可參考相關法令:
1.收養父母的年紀須大於被收養人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另一方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可辦理收養。
2.禁止收養近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亦不能辦理收養。
3.夫妻須共同收養孩子。
4.一個人不能重複被收養兩次。
5.若婚後被收養,則需配偶同意。

出養必要性 
所謂的「出養必要性」是指,原生家庭的確無法照顧孩子,必需以出養的方式讓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顧。依現行「兒童及少年權利與福利保障法」第17條之規定,法院認可收養案件前,必須調查有無出養之必要性。

資料來源:
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http://www.adoptinfo.org.tw/Adoption.aspx

沒有留言 :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