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流程
在法院送件前您需先備妥的文件
一、收出養聲請狀
二、收出養同意契約書
三、收養人的健康檢查報告
四、收出養雙方及小孩的戶籍謄本
五、收養人的警察紀錄證明
六、收養人的財力證明
七、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評估報告(無血緣關係收養)
注意事項:
一、聲請狀、契約書可至各地方法院網站或詳見文件下載。
二、健康檢查報告可至法院服務台購買或詳見文件下載。
三、戶籍謄本請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警察紀錄證明請至居住地之警察總局申請。
五、財力證明不同類型證明共兩份,如:在職證明、扣繳憑單、不動產證明、存款證明、保險證明等。
六、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評估報告。
七、以上1-6各項文件之格式可洽詢各地方法院之服務台或社會局。
法院流程
一、法院送件
準備好上述文件,送到收養人戶籍地所屬之地方法院法院服務臺。
二、社會局訪視/法院出庭到庭
(一)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所有收出養案件都需要向法院提出聲請,故法院可要求當地之社福單位進行調查訪視,並於訪視後完成報告與建議,供法院作裁決的參考。
(二)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法官可要求收養人進行試養,並實際負擔孩子之照顧責任與生活開銷。
(三)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法官若認為有需要,可要求收養人接受親職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鑑定等,且費用需由收養人自行負擔。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即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相關資訊之檔案」,各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於調查訪視中,將會提供「收出養資料釋出意願書」供收出養申請人填寫,有需要可點此下載。
三、法院裁定
(一) 收養人及出養人皆會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的民事裁定。
(二) 如對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民事裁定後10天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四、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收到裁定認可者,10天抗告期過後,若無人提出抗告,則可由收養人向法院服務臺聲請確定證明書。
五、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一) 收養人必須收到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兩份文件後,才能至戶政單位辦理戶籍登記。
(二)辦理戶籍登記時,收養人需要攜帶雙方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民事民事裁定、民事確定證明書以及姓氏約定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及遷入、收養登記及改姓、改名等手續。
社工員進行調查訪視時會問哪些問題?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第17條的規定,法院在裁定前,需瞭解收養人的人格特質、經濟能力、婚姻狀況、家庭狀況、親職能力等,以確保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社工員到家裡訪視時就是針對上述大項目與您討論,您需要做的便是盡可能據實讓社工員了解您的狀況和想法。
孩子被收養後是否需要改姓?
收養人在向戶政單位登記收養時,可以用書面方式約定被收養的孩子要從養父姓、養母姓、或是維持原來的姓氏。民法於96年5月已經修法通過子女姓氏的相關規定。根據民法親屬篇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有哪些文件會看得出來孩子是被收養的嗎?
我們最常使用的文件包括: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在這三種身分證明文件中,戶籍謄本會明確標示『生父母姓名』與『養父母姓名』;戶口名簿若是使用新式版本,經電腦列印則不會註記收養身分,身分證亦不會註記收養身分。
資料來源:
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http://www.adoptinfo.org.tw/AdoptFlow.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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