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威撰台北報導】前民進黨主席林義雄出版新書,內容提到應該用特別法來保障同志共同生活的權益。對此,同志人權法案遊說聯盟強調,「隔離不是真平等」,特別法就是歧視。
(圖說)林義雄於2010年1月16日出席台灣南社。(圖文/中央社)
林義雄的新書《只有香如故:林義雄家書》提到,同性伴侶共同生活、收養子女等權利無須加以阻止,但針對這一新型態的結合,應該另定法律加以規範,不必與傳統上的異性戀婚姻混淆。
同性生活並非新玩意
施明德文化基金會執行董事陳嘉君表示,林義雄是著名政治受難者,有「人格者」之稱,其一言一行備受矚目,但對於同性人權的這段文字,她感到遺憾,認為其中的誤解需要澄清。
陳嘉君表示,同性一起生活自古有之,絕非「新型態」的結合。她說,同性戀長期受到歧視、遭到國家漠視,同志要求的只不過是生而為人的人性尊嚴,要求的是被平等地對待。
改革傳統 消弭制度中的歧視
當林義雄強調婚姻的傳統性,意味婚姻專屬於異性戀時,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許秀雯提醒林義雄,不要忘記傳統婚姻的歧視性。她說,婚姻過去有歧視女性、夫權獨大的情況,但後來一步步藉由立法程序加以改變,走向形式上趨於兩性平等的婚姻制度。
換句話說,傳統不是不能檢討,許秀雯認為,當傳統是歧視的根源,就要從制度上去根除歧視的傳統。她強調,林義雄如果肯定同性伴侶的權益需要保障,就應該主張廢除社會隔離,而最佳的辦法就是打開《民法》的婚姻制度,讓多元性別可以平等成家,「這才是真平等。」她說。
美案例:選擇配偶是基本人權
許秀雯提到「羅文夫婦控訴維吉尼亞州」(Loving v. Virginia)這起具有指標性的美國最高法院經典判例。當美國還處於種族隔離的年代,維吉尼亞州的法律禁止種族通婚,這對黑白通婚的羅文夫婦遭到判刑。後來狀告法院,一審法官判定這對夫妻敗訴,理由是萬能的天神將人造成各種膚色,目的就是不要種族混合,所以維持種族隔離的婚姻禁令是有道理的。
後來,最高法院推翻判決,直指禁止通婚的規定,違法美國憲法的平等原則。法官認為,允許黑白通婚不是新的權利,也不是新形態結合,結婚權是美國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權,不該以種族的理由而加以限制,限制選擇配偶對象的基本權利,已構成對平等權的侵害。
「事實上,隔離絕對不利於社會融合,隔離無法促進彼此的了解,真正的平等是要看見差異、處理差異、回應差異」許秀雯說:「而我們認為性傾向不構成要在婚姻權的事項上做差別處理對待的理由,因為愛是一樣的。」
特別法代表著「就是不一樣」
台灣國際同志權益促進會的陳志明表示,如過訂定特別法,我們要如何向小孩解釋這些人是適用特別法?答案就是「因為他們不一樣」。因此陳志明表示,特別法無法解決問題,還會陸續衍生問題。
另外,陳志明提到,未來如果扣連到其他跟婚姻相關的法條,在重新檢視的過程中,難道不是再次加深同志朋友的傷痛、強化同志家庭跟異性戀家庭的不同?
平等對待 把婚姻還給每個人
伴侶盟祕書長簡至潔表示,同志族群要的不是施捨、不是特殊化的對待,而是跟所有人都一樣,都是社會的公民,應該受到平等對待。
婦女新知副董事長莊喬汝也表示,婚姻是一種基本權利,是國家透過法律對兩人關係的結合予以承認及保障。她想反問林義雄:「如果是一個基本權利,為什麼要透過兩種不同的制度或法令才能呈現?」
莊喬汝表示,先前曾造訪台灣的南非前大法官奧比.薩克斯(Albie Sachs)就說過,隔離不是真正的平等,隔離不同的族群,只是強化了被隔離族群的排斥及厭惡,所以隔離是歧視與不平等的延續。
莊喬汝說,真正的平權需要同理心,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如果都需要保障,就應該同樣享有「婚姻」之名,所有人都能享有婚姻之名,才能終結歧視、邁向平權。
性別不明關懷協會的吳芷儀則表示,如果另立特別法,跨性別、陰陽人等無法用傳統二元性別加以分類的人,到底要適用甚麼法律?「回歸到原本,大家不管是誰,只要是人,人跟人結合用同一套法律就可以了。」她說。
陳嘉君:林不要錯判問題本質
陳嘉君提醒林義雄,不要再誤判問題本質,誤導改革的方向。過去,林義雄就是誤判國會本質,主張國會減半,加上單一選區兩票制,致使陷入藍綠惡鬥、出現「村里長化」的國會生態。
陳嘉君表示,向林義雄提出嚴正抗議的同時,也是在表達虔誠的懇求,希望林義雄聽見同志的心聲,而她相信林義雄聽得懂這些訴求。至於是否拜會林義雄,陳嘉君表示會盡快安排。
▲施明德文化基金會執行董事陳嘉君(左2)與部分同志團體5日下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呼籲婚姻平權不應立專法,避免隔離、歧視。(圖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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