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9日 星期日

同光教會對關啟文教授「同性婚姻是人權?」演講之回應

同光教會對關啟文教授「同性婚姻是人權?」演講之回應


同光教會對關啟文教授「同性婚姻是人權?」演講之回應

作者:同光  小元
    20111025日於中正大學所舉辦的「聖經與法律研討會」,由馬幼俠教授主持,香港浸信會大學的關啟文教授演講,質疑同性婚姻不是人權的主張。本教會認為關教授的主張既欠缺法律上有力的論據,也不符合聖經和基督教義,而是基於歧視和偏見的主張。特別提出聲明,以正視聽。
  • 同性婚姻不是人權?
    關啟文教授宣稱其以學術的角度來分析同性婚姻的議題,以三個理由反對同性婚姻作為人權。
    1. 允許同性婚姻會造成多人婚姻的結果,是對於婚姻制度的徹底破壞。
    2. 法律介入社會寬容的問題,會激發更多的不寬容和不公平。
    3. 世界人權宣言所保障的婚姻權,僅止於異性戀婚姻。
        綜觀關教授的說法,我們沒有看到理性豐富的學術討論,而是在學術包裝下,以偏狹的宗教觀點對同性婚姻的不了解和污名。以下先探討二、三的法律說法,再回應第一點理由。
      • 法律介入同性婚姻保障是正義和公平所必須
          關教授主張的第一個法律的理由是,法律介入會激發更多的不寬容與不公平。其以非裔美人的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為例子,說明給予黑人優惠將造成對於白人的不公平。以法律介入給予特殊族群優惠差別待遇是否真的造成不公平確實引起相當多的討論。然而,事實上幾乎沒有學者或法院認為給予弱勢族群優惠待遇是本質上錯誤的。關於優惠性差別待遇的爭議都是在於界線的劃分或手段的合理性,例如是否可以以種族做界分、加分的手段是否合理等等,根本原因在於資源分配的問題。亦即當國家給予特定族群優惠時,很容易排擠到其他人的機會或利益。同性婚姻,並不會使得異性戀減少任何關於婚姻的機會或利益,不會有不公平的問題。此外,法律介入引發的不寬容,往往是社會轉變與正義追求的必然過程。例如美國歷史上的種族平等運動,在聯邦最高法院宣告「隔離但平等」的措施違憲後引起社會極大的反抗,但時至今日,美國社會沒有人會認為當時法律的介入是錯誤的,甚至認為美國最高法院當時的積極介入法律史上是最正確、最正義的舉動。同性婚姻的法律保障引起社會部分人的反彈是已經可見的,但這並不妨礙其成為一個正確、正義的、值得追求的作法。
        • 追求高標準、與時俱進的人權保障
            關教授第二個法律理由,是主張世界人權宣言只保障異性戀婚姻,因此否定同性婚姻是人權。引用2002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Joslin v. New Zealand 的解釋為依據,他認為世界人權宣言所保障的婚姻僅止於成年男女異性戀的婚姻。然而,關教授顯然錯誤地理解世界人權宣言與人權保障的關聯,也錯誤地以僵化的方式理解人權。
              世界人權宣言所承載的是普世接受的「最低限度」人權保障,其可以用來檢視挑戰各國人權保障的不足,卻從來不是用來否定人權存在的藉口。各國當然可以用憲法或法律提供高於世界人權宣言的保障,並不妨礙同性婚姻成為國家法律保障的人權。一如台灣人民在憲法享有秘密通訊的自由、在法律得以行使公投的權利,都不因為世界人權宣言沒有保障而受到否定。
                即使就世界人權宣言本身的保障範圍而言,關教授的說法也過於狹隘。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解釋,儘管僵化地以條文中「男女」的文字將第16條保障範圍限制在異性戀婚姻,但並不因此否定同性婚姻發展成為普世人權的可能性。人權的內容與型態是不斷演進發展的。從Joslin一案做成到現在,儘管世界人權宣言沒有明文提到性傾向的人權,性傾向以及其相關的行為都已經成為聯合國人權體制保障的範圍。2008年荷蘭和法國在歐盟的支持下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宣言的補充,反對任何基於性傾向和性認同的歧視和暴力。2011年,南非提議要求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LGBT的人權情形做成詳盡的報告。如果性傾向已經逐漸被肯認成為普世人權保障的範圍,那麼同性間交往與關係也不可能排除在法律的保護之外。僅以條文中提及「男女」而堅持婚姻權只保障異性戀婚姻的說法,將越來越站不住腳。
                  關教授進宣稱,社會上有大量的冒牌的人權流動時,會對於人權的概念產生問題。然而他可能忘記了,非裔美人的自由權、女人的參政權、中國人的言論自由、以及許多個人的財產權等現在被普遍承認的基本人權,都是歷史上曾經不被承認、被指為「冒牌」的人權。人權本來就是在不斷的爭取與辯論中成長的,如果任意地指稱某個人權主張冒牌而否定,那麼我們現在不可能有任何人權可言。我們認為,關教授以世界人權宣言作為人權最高標準而否定同性婚姻作為人權,是僵化而嚴重錯誤的人權理解。國家當然可以透過憲法和法律,提供人民高於世界人權宣言百倍的人權保障;而聯合國對於婚姻的狹隘解釋也勢必要不斷的檢討調整!
                • 基督教義與聖經核心關懷是愛和包容,不是歧視與排斥
                    關教授反對同性婚姻的真正理由,是來自於其對於同性婚姻的污名和狹隘的宗教理解,儘管包裝在學術和法律的說法下。其提出的第一點理由,將同性婚姻和多人婚姻連結,顯然是毫無根據的。關教授指摘同性婚姻是對於婚姻制度的破壞,將會導致多人婚姻所引發的道德危機。然而,多人婚姻包括不同性別的可能性,如果同性婚姻會引致多人婚姻,那何以存在已久的異性戀婚姻制度沒有?這樣的論述背後,是對於同性關係的錯誤想像和污名。更何況,多人形式的婚姻制度不僅在各國歷史所見多聞,在聖經故事中比比皆是,也真實存在現實社會中。我們看不出同性婚姻如何會導致多人婚姻,也不明白多人或同性婚姻的允許,即使是對「婚姻制度徹底的改變」,又如何造成對社會的傷害。
                      在另一篇特稿中,關教授疾呼同性婚姻意味著「對傳統一夫一妻制的顛覆,和社會整體對同性戀全然認同,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分別將會完全泯滅」1儘管指稱自己不排斥同性戀,而宣稱做學術的討論,卻擔心只要「一天教會仍然持守對同性戀行為的批判立場,同志運動就仍然會對教會施加壓力。」說到底還是從教會的立場批判同性戀。
                        然而,關教授始終沒有提出完整的理由,說明究竟基督教會何以必然對同性戀以及同性婚姻反對的理由。原因很簡單,因為基督宗教和聖經並不排斥同性戀。基督教義的核心,從來沒有拒斥或制裁任何以愛為基礎的關係。根據基督信仰,是上帝創造了我們。我們的基因、氣質、才能、天賦、或性傾向,全都源於上帝對我們不可思議的,愛的計劃。同志的性別氣質與性傾向,當然也是上帝愛的計畫的一部分。幾乎所有權威的聖經學者都已經指出,那些經常用來攻擊同性戀的所多瑪故事、利未記、羅馬書,都是在既有的污名和歧視上錯誤解釋的結果,並非聖經和作者的原意2。聖經中所多瑪城滅亡的真正原因,是對旅人的傲慢和侮辱;利未記的律法是為了把以色列人和外邦人分別出來,因為當時猶太人觀念認為同性性行為是外邦人的一項認同與特徵,和是否割包皮的理由相同。至於最常被引用的羅馬書,著名的聖經學者都已經指出,保羅提及同性性行為,是要教導大家:在基督裡,每個人都因為愛而成為上帝兒女。而舊約律法所關切的潔淨問題再也不能够用來區分、歧視或排斥的理由3。對耶穌而言,是否遵守猶太律法,與人格好壞無關,與是否得救無關。他自己就是挑戰猶太律法的勇者。從耶穌時代開始的新約聖經,沒有基於任何理由譴責同性性行為,所強調的是不可以濫用舊約的律法壓迫他人。基督的教義與聖經的教導,強調的是愛和平等包容,譴責的正是關教授以及一些保守教會歧視和壓迫同志的行為。關教授反對同性婚姻欠缺法律上的基礎,也不受到基督宗教和聖經的支持。其真正的理由,是自己的偏見和歧視,卻企圖包裝在似是而非的法律論述和聖經詮釋下,混淆視聽。
                      • 對差異和多元更多的平等包容才是法律與基督宗教的核心
                          馬教授在會議上說,「我非常非常期望,我們年輕人不僅僅是成為一個守法的人,我們更能成為一個品格高尚的人!」我們也是這麼期望的。誠如其言,聖經和真理,確實引導著我們的道德,也提供詮釋、制訂法律的重要參考。聖經和基督教義的解讀從來不是以壓迫、歧視或否定他人為核心的。馬教授借用林肯的話為其主張背書,然而林肯正是反對盲目跟隨聖經或以宗教意見壓迫他人的先驅。他更有名的一段話是,「我支持良心自由最尊貴、最廣泛和最高的理解。但是我不能把良心的自由給了梵蒂岡教宗,和他的追隨者,天主教徒,如果他們告訴我,通過他們所有的議事會、神學家和教會法規,他們的道德命令他們一有機會就燒焦我的妻子,扼殺我的孩子,割斷我的喉嚨。4
                            如果聖經對於同志運動或同性婚姻有任何的啟示,那就是對人的平等尊重與關懷。欠缺這樣的基礎,所有宣稱基於聖經或基督教誨的譴責或主張,都可能只是自身偏見和歧視的修辭。我們期待馬教授、關教授以及各界基於宗教或非宗教理由歧視同志、否定同性婚姻的朋友,先試著瞭解同志,給予應有的平等尊重和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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