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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2日 星期五

潤滑液男孩校園性/別行動基金補助辦法 ( 2018.6.1 修正 )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潤滑液男孩校園性/別行動基金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0年3月6日好性會法字第 10001 號令公布全文8條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好性會法字第 10502 號令修正公布第5、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好性會法字第 10701 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第一條 陳柏屼捐助「潤滑液男孩校園性/別行動基金」,交由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以下稱本會)管理。(捐助者與委託)
第二條 基金設立宗旨為「提供校園性別行動者、團體部份活動資源,讓活動順利進行。以期透過行動創造對性與性別友善、平等且互相尊重的校園與社會。」(設立宗旨)
第三條 捐助來源為潤滑液男孩Blog (http://ntuwetboy.blogspot.com/) 團購活動每一筆團購金額百分之五。(基金來源)
第四條 行動基金申請對象為:(申請對象)
1、將舉辦性與性別相關活動,並以學生為主的組織或學生個人行動者。
2、將於校園內舉辦性與性別相關活動之團體或個人。
第五條 申請流程:(申請流程)
1、填寫潤滑液男孩補助申請表,寄至tasbravo@gmail.com,或傳真至(07)338-3336。
2、由好性會教育推廣部審核,採即送即審,與收到後5日內審核通過後撥款。
3、活動結束後申請個人或團體應於活動結束15日內繳交活動成果電子檔至tasbravo@gmail.com及s0w0a0n0@gmail.com,形式不拘,文字、照片、剪報、影片皆可。
第六條 審核基準:
1、符合性別平等精神,尊重多元性別與情慾。
2、具社會性批判力與行動力為必要條件。
3、活動與執行過程不得造成任何形式的歧視與壓迫。
4、申請者為學生或學生組織。
5、執行範圍以提昇校園多元性別與情慾風氣為限。
6、活動或計畫策劃可執行、具體,且有合理之預期成效。
7、其他與申請內容必要之審查。
8、單次活動最高補助金額以 4,000 元為限。
第七條 受補助行動個人或團體注意事項:
1、接受補助者有完成活動、行動之義務。
2、接受補助者若放棄活動、行動執行,視同放棄補助,應將補助退回本會。
3、接受補助者若變更身份、服務對象及領域,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於期限內未能完成行動者,應自動繳回補助。接受補助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最多得申請一次展延,最多展延2個月。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理事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潤滑液男孩校園性/別行動補助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團體

申請活動/計畫名稱

預定執行日期與時間

預定對象及人數

申請補助總額

申請補助項目

活動/計畫內容概述:(若有企劃書請附於後)



預期效益:


附件:□計畫書    □經費概算表    □其他:
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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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匯款郵局帳號

負責人
注意事項:
1、接受補助者有完成活動、行動之義務。
2、接受補助者若放棄活動、行動執行,視同放棄補助,應將補助退回本會。
3、接受補助者若變更身份、服務對象及領域,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於期限內未能完成行動者,應自動繳回補助。接受補助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最多得申請一次展延,最多展延2個月。

Related files (2):


1 . 潤滑液男孩校園性/別行動基金補助辦法與補助申請表

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性別社團補助辦法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性別社團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好性會法字第1050000001 號令公布全文8條

第一條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與協助大專院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學青少年同志社團或性別社團成立與運作,特訂定性別社團補助辦法。

第二條        本補助由本會「社團年度基金」提供,經費來源為本會捐款及性別社團相關活動結餘。

第三條        申請對象:「臺灣大專院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學青少年同志社團或性別社團」,正式社團或地下社團皆可申請。

第四條        申請流程:

1.          填寫本會網站(tas.bravo.org.tw)之「校園性別社團補助申請」表單。

2.          經本會審核通過後撥款。

第五條        補助適用內容:

1.          凡符合性別平等之精神,執行過程亦不造成任何歧視或壓迫之活動。

2.          舉凡學術演講、聯誼聚餐、行政支出、倡議發聲,或其他有助於社團成立及運作相關活動。

第六條        補助金額:成立兩年內之社團每學年得申請2000元補助,其他社團每學年得申請500元補助。

第七條        注意事項:

1.          受補助者有完成活動之義務。

2.          若放棄活動辦理,應將補助退回本會。

第八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報請理事長發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2014年2月14日 星期五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職員請假辦法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職員請假辦法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職員請假辦法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好性會法字第0950000002 號令公布全文10條

第 一 條 本會職員之請假、休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會專任職員請假分左列十種:
一、事假:每考核年度累計以十四日為限。超出上述期限之事假應按日扣除日薪。
二、病假:每考核年度累計以三十日為限。因患重大傷病,得簽請理事長核准延長。延長期間以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含例假日)。超出三十日之病假及延長病假,應按日扣除日薪之二分之一。
三、婚假:十日(不含例假日)。
四、產假:五十六日(含例假日)。流產假:二十八日(含例假日)。產檢假:每次以半日計。陪產假:三日。
五、生理假:每考核年度累計以十五日為限。
六、喪假:每次以十四日為限,得簽請理事長核准延長。。
七、公傷假: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期限一年(含例假日)。
八、公假:每考核年度累計以三十日為限。專任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從事觀摩、參訪或在職訓練等。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公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九、公差假:專任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差假,並得依實際需要支領差旅費:因業務需要須對外洽商公務。奉主管指派參加會議、交流、巡視、慰問、訓練、講習等。
除申請事假或三天以下之病假外,其餘假別之申請應檢附相關證明。
凡到職不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事、病假日數。
第 三 條 申請延長病假或公傷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者,依其服務年資辦理退休或資遣,並發給三個月全薪之醫藥補助費。
第 四 條 因業務需要,婚假無法連續休畢時,得依實際情形分次申請,但應於結婚前一週或結婚後二個月內休畢。陪產假應於配偶生產日前三日內到生產後三日內休畢。喪假得於一年內依民俗習慣分次申請。
第 五 條 專任職員凡服務滿一年者,得休假五日;服務滿三年者,得休假七日;服務滿五年者,得休假十日;逾此,每增加五年,各准增加休假三日,總數以不超過二十日為限。
第 六 條 凡本會專任職員離職後再回本會服務者,其計算休假年資,應自其新進之日重新起算;惟於離職後半年內續回本會服務者,不受此限。
第 七 條 請假須於事前提出申請,因故無法提前申請時,須於事後一週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以曠職論。曠職者應依曠職天數扣除日薪。曠職連續達七日或六個月內累計達十日者,提報理事會後予以解聘。
第 八 條 請(休)假三日以下者,由秘書長核准;逾三日者,由理事長核准。公差假均應由理事長核准。
請假以一小時為單位;休假以半天為單位。
第 九 條 請(休)假時應先商請其他同仁代理其職務,且職務代理人須親自於請假卡中簽名表示同意代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陳請理事會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內部作業組織組織辦法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內部作業組織組織辦法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內部作業組織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好性會法字第0950000003 號令公布全文8條
第1 條  本內部作業組織組織辦法依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組織章程第23條定訂之。
第2 條  本會分會員服務部、研修部、藝文部、心靈部四大部門,下設各內部作業組織,依本辦法設立與解散。
第3 條  各內部作業組織之設立,需有五名以上成員共同召集,並填具申請書,敘明成立宗旨與任務,向秘書長申請,從嚴審核成立。
第4 條  組織之規範如左:
一 組織成員應遵守政府與本會相關法規。
二 各組織置負責人或組長相關合適職稱一人。
三 各組織於六個月內舉辦一次以上定期聚會。
四 內部組織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經費依本會相關辦法申報。
五 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井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會外辦理活動,應依相關規定陳報。
六 不得從事營利行為。不得以內部作業組織名義對外募款。
七 組織成員若有違法或不當言行,直接或間接對本會運作或形象產生負面影響,經監事會依相關規定決議後,由秘書長解散組織,或令特定成員終身不得加入任一內部作業組織。
第5 條  組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解散:
一 組織得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共同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負責部門聲明解散,但有四名以上成員不同意解散,則組織不可解散。
二 組織成員不足四人,滿90日,即為解散。
三 逾270日未有聚會,即列為被觀察組織,逾365日未有聚會,即為解散。
第6 條  組織於解散後,剩餘資產歸所屬部門所有。
第7 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錄: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組織章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原聲青年傳承原住民文化行動補助原則

原聲青年傳承原住民文化行動補助原則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原聲青年傳承原住民文化行動補助原則
(最後一次更新:2014年3月5日好性會例行會議及覺音青年性別工作室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覺音青年性別工作室,為促進青少年公共參與,鼓勵原住民青年回饋故鄉,傳承原住民、原鄉文化,喚醒社會對原住民居住區域及文化的重視,或提昇原住民社區生活品質,設置「原聲青年傳承原住民文化行動補助原則」。

第二條 經費補助來源:
好性會覺音公益基金專款。

第三條 行動方案申請對象為:
1、提出符合原住民居住地區在地需求的行動方案。
2、申請個人須為30歲以下之青年。申請團隊,須有三分之二團隊成員為30歲以下之青年。
3、申請之個人或團隊為原住民青年為優先補助對象。

第四條 行動內容:
補助行動須至少符合以下一項:
1、發揚社區或部落文化。
2、發揚族群精神與智慧。
3、喚起社會對原鄉需求及議題的重視。
4、嘗試解決原鄉問題。
5、傳承傳統姓名文化,鼓勵族人恢復傳統姓名。
6、為原住民社區引入社會資源。
7、改善部落環境與設備,例如改善交通、社區發展、醫療、教育。
8、鼓勵原住民青年回鄉服務。
9、其他符合原住民青年服務原鄉精神的行動。

第五條 申請流程:
1、填妥行動計畫表單後寄至wei2ann@gmail.com
2、由好性會覺音青年性別工作室審核,採即送即審,申請表於15日內,工作室成員與申請個人或團體進行討論,確認方案的方向與可執行性後,核定補助。

第六條 補助基準:
1、計畫內容、活動、進行形式不拘。
2、方案具永續性,得逐年發展,並可持續申請本補助。
3、能陳述原鄉的需求,行動需回饋故鄉或回應原鄉的需求。
4、服務與行動對象為個人或團隊所屬的社區或部落。
5、不得違背性別平等與多元文化精神。

第七條 受補助行動個人或團體注意事項:
1、每一活動或行動方案每年補助以5,000元為限,每年補助件數依好性會網頁公告為準。2014年提供2案補助。
2、接受補助者有完成活動、行動之義務。
3、接受補助者若放棄活動、行動執行,視同放棄補助。
4、方案申請時,經費項目(單價、數量、品項規格)應盡可能具體,具可執行性。
5、方案執行期間,經費核銷時,憑單據實報實銷。
6、申請個人或團體應於行動結束21日內,繳交活動成果電子檔至wei2ann@gmail.com,形式不拘,文字、照片、剪報、影片皆可。
7、若需變更活動、行動方案,須符合本補助設置目的。

第八條 行動時間:
審核通過後3個月內開始執行,行動最長期限為1年,最多延長6個月。

第九條 本辦法經覺音青年性別工作室工作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原聲青年傳承原住民文化行動補助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團體

申請活動/計畫名稱

預定執行日期與時間

預定對象或區域

陳述在地需求(表格長度可自行增加)

行動方向
補助行動須至少符合以下一項:(請於符合的項目打勾)
□ 發揚社區或部落文化。
□ 發揚族群精神與智慧。
□ 喚起社會對原鄉需求及議題的重視。
□ 嘗試解決原鄉問題。
□ 傳承傳統姓名文化,鼓勵族人恢復傳統姓名。
□ 為原住民社區引入社會資源。
□ 改善部落環境與設備,例如改善交通、社區發展、醫療、教育。
□ 鼓勵原住民青年回鄉服務。
□ 其他符合原住民青年服務原鄉精神的行動。
  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補助總額

申請補助項目
(單價、數量、品項規格)



活動/計畫內容概述:(若有企劃書請附於後)


預期效益:
附件:□計畫書    □經費概算表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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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信箱

匯款郵局帳號

第七條 受補助行動個人或團體注意事項:
1、每一活動或行動方案每年補助以5,000元為限,每年補助件數依好性會網頁公告為準。
2、接受補助者有完成活動、行動之義務。
3、接受補助者若放棄活動、行動執行,視同放棄補助。
4、方案申請時,經費項目(單價、數量、品項規格)應盡可能具體,具可執行性。
5、方案執行期間,經費核銷時,憑單據實報實銷。
6、申請個人或團體應於行動結束21日內,繳交活動成果電子檔至wei2ann@gmail.com,形式不拘,文字、照片、剪報、影片皆可。
7、若需變更活動、行動方案,須符合本補助設置目的。
相關網址(1):

1. http://tas.mooo.com/talgbtqc/young.doc

志工服務團組織辦法

志工服務團組織辦法

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志工服務團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99年4月18日好性會
法字第0990000001號令公佈全文11條

(2010年4月2日 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以推動青少年性別議題為職志,提供各界人士參與關懷青少年性別議題之服務管道,協助本會(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推展各項業務,促進青少年平權、性別平等之倡議。
第 二 條  本會志工團體名稱為:志工服務團(簡稱好人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 三 條  本團隸屬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第二章  組織
第 四 條  本團組織體系設:
  1. 團長一名:負責承辦本會交付之任務,綜理志工團務暨溝通聯繫,任期一年。
  2. 副團長一名:協助團長處理隊務事宜,任期一年。
  3. 祕書一名:協助團務事宜。
  4. 行政組:協助行政庶務工作。
  5. 社區組:協助社區工作事宜。
  6. 活動組:協助各項活動事宜。
  7. 校園組:協助校園服務工作。
  8. 網管組:協助網站管理事宜。
  9. 講師組:協助本會課程及活動講師部份。
第三章  招募
第 五 條  志工招募:
1.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招募對青少年、性/別、多元性別、同志相關議題有興趣且有意願提供服務者。
2. 團長、副團長、秘書之遴選:由志工團員依選舉方式產生,選出團長、副團長、秘書各一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3. 教育訓練:為培養志工陪伴青少年及多元性別社群服務之能力,提供教育訓練課程,包括志願服務課程與青少年性別特殊課程,本團志工完成課程培訓後,本會應發予內政部志願服務紀錄冊。
第四章  職責
第 六 條  本團志工職掌:
1. 本團志工皆為無給職。
2. 遵守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之各項規定。
3. 志工服務或開會時,應遵守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內訂定之服務注意事項。
4. 可視其時間和意願,參加各項與本團有關之會議、研習或活動,並協助青少
  年性別文教會各項活動。
第五章  會議
第 七 條  每年至少舉行二次志工會議,必要時得由社工部主任或團長召集臨時
          會議。

第 八 條 會議主席由社工部主任或團長擔任,討論會務、志工授證、團長副團
          長及秘書之選舉、組織辦法修正及議案之審議、議決等,記錄由主席
          指定。

第六章  附則
第 九 條 修訂本組織辦法條文應由幹部會議通過,提請志工例會審議。
第 十 條  本組織辦法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訂定,經本團與台灣青少年
         文教會所核定。未規定事宜依志工服務法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組織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年輕學生青少年性別學術論文獎助辦法

年輕學生青少年性別學術論文獎助辦法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年輕學生青少年性別學術論文獎助辦法
中華民國99年4月18日好性會法字第0990000002 號令公布全文9條
第 一 條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年輕研究者從事青少年性別學術研究,提昇青少年性別研究學術風氣,特訂定年輕學生青少年性別學術論文獎助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助「以青少年為研究對象的性別研究」、「以性別為研究主題的青少年研究」,本研究獎助不以學位論文為限。
第 三 條 經費來源:本會王振圍文教基金、教育學術基金孳息、學術活動補助專款專用捐款與預算。
第 四 條 申請條件:國內外35歲以下學生。
第 五 條每年度之各項學術獎助區間、金額及篇數,由本會學術活動補助暨獎助審議小組依當年相關經費額度及本會可提供之資源訂定之。
第 六 條 申請程序:
  • 研究者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11月1日至11月30日間,繳交遞送獎助申請表、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研究計畫(含摘要大綱、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文獻探討、參考文獻)一式一份。應徵論文需以電腦打字,附上檔案繳交。自留備份檔案,不另退稿。
  • 本會於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公告學術獎助名單,並寄送研究計畫回饋意見予研究者。
  • 研究者於接獲入選論文獎助通知後,於15日內填妥研究補助領據二式一份,寄至本會請領研究補助。
  • 本會於7月15日前、1月15日前撥付第一筆獎助學金予受獎助研究者。大專以下學生2000元整,碩士班研究生3000元整,博士班研究生5000元整。
  • 研究者應於18個月內,繳交核定申請表、論文全文一冊及電子檔,檢附研究補助金申報細目表與單據。
  • 本會於每年9月30日前、2月28日前核定論文獎助級等,並核撥青少年性別研究獎助金。佳作以上學術作品獲獎狀一只。
第 七 條 獎助審核標準:
以符合青少年性別研究領域、研究倫理為必要條件。
該研究可能的研究貢獻、研究方法適切性與可行性、文獻探討與理論取徑之適切性、參考文獻撰寫符合該領域學術規範要求等,為獎助審核主要內容。
研究者為中低收入戶家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曾任或現任性別社團幹部具優先獲得獎助之加分條件。
研究論文經核定特優者研究全額補助;優等、甲等與佳作部份補助,未入選論文不另補助。
若有未繳交之核定申請表、論文全文及電子檔,不得重覆申請學術獎助。
第 八 條 受獎助研究者注意事項:
研究者有完成研究、繳交學術論文之義務。
研究者得放棄研究獎助。若已核撥研究補助,應將研究獎助金退回本會。
研究者若變更研究對象及領域,不符本辦法補助目的,或於期限內未能完成研究者,應自動繳回研究補助。研究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研究,最多得申請一次研究展延,最多展延6個月。
研究者應研究需求申報之圖書及軟硬體設備,研究完成後應歸本會所有,供未來研究者共享使用。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理事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年輕學生青少年性別學術論文獎助
初審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作品編號(不需填寫):

論文題目

研究者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字號

聯絡電話

學校名稱、科系所年級

是否為
學位論文
□是 
□否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電子郵件信箱

研究指導者
特殊身份
□中低收入家庭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性別社團
□未曾擔任性別社團幹部或工作人員
□曾任或現任       (社團名稱) 職稱:
研究目的

研究方法

論文摘要(600字以內)

* 記得要附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及研究計畫喲!


社團法人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憑證粘存單

年度

憑證編號

計畫/活動代碼

支出項目

用途說明
年輕學生青少年性別學術論文初審獎助金
姓名:(請填姓名)  學藉別:(國中/高中/高職/五專/大學/碩士生/博士生)
論文題目:(請填論文題目)
金額

付款方式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秘書長

會計


年輕學生青少年性別學術論文初審獎助金個人領據
理事長

出納


領款人姓名:(請填姓名)
論文名稱:(請填論文題目)
費用別及單位:青少年學術論文初審獎助金       元
支領金額:        元
應扣繳所得稅:
給付淨額:        元
匯款銀行:(請填匯款銀行,若有分行名稱請詳填)
匯款帳號:(請填匯款帳號,並確填寫正確)
所屬單位及職稱:(請填所屬學校系級,職稱於後加上「學生」二字即可)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請填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請填詳細戶籍地址含鄉村鄰里)

領款人簽收:               (請簽章)

領款日期:西元      年    月    日


社團法人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憑證粘存單

年度

憑證編號

計畫/活動代碼

支出項目

用途說明
年輕學生青少年性別學術論文核定獎助金
姓名:(請填姓名)  學藉別:(國中/高中/高職/五專/大學/碩士生/博士生)
論文題目:
金額

付款方式
申請人

申請日期

秘書長

會計


年輕學生青少年性別學術論文核定獎助金個人領據
理事長

出納


領款人姓名:(請填姓名)
論文名稱:
費用別及單位:青少年學術論文核定獎助金       元
支領金額:         元
應扣繳所得稅:
給付淨額:         元
匯款銀行:(請填匯款銀行,若有分行名稱請詳填)
匯款帳號:(請填匯款帳號,並確填寫正確)
所屬單位及職稱:(請填所屬學校系級,職稱於後加上「學生」二字即可)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請填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請填詳細戶籍地址含鄉村鄰里)

領款人簽收:               (請簽章)

領款日期:西元      年    月    日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年輕學生青少年性別學術論文獎助
核定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作品編號:

論文題目

研究者姓名

學校名稱、科系所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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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變更 □變更為:
戶籍地址
□未變更 □變更為:
通訊地址
□未變更 □變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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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變更 □變更為:
研究指導者
□未變更 □變更為:
論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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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年輕學生青少年性別學術論文獎助
研究補助金申報細目表

作品編號

論文題目

研究者姓名

學生證明

總申報金額

研究者簽章


欲申請補助項目,請檢附單據(發票、收據、證明)於後。
日 期
說     明
申報金額
單據有無
審核補助
通過金額




















































以下由主辦單位填寫
審核會議主席

會計

評等

實補助金額
(中文大寫)
秘書長

理事長



好性會青性苑組織辦法

好性會青性苑組織辦法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 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好性會法字第0960000001 號令公布全文15條
第 1 條 本組織名稱為「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Teenagers’League On The Learning & Growing Of Sexualities In TAS),簡稱「青性苑」(In Brief: TLGS)。以下簡稱本組。
第 2 條 本組為一具學術與成長的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互助團體。
第 3 條 本組以藉性與性別議題,以「愛」之情,促進青少年心靈成長為宗旨。
第 4 條 本組於民國91年4月1日成立社團,於97年1月1日成為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會員服務部內部組織。
第 5 條 本組之任務如左:
一 推動青少年性別平等教育,促進性知識普及化。
二 辦理性與性別之學術演講、營隊、討論會及成長團體。
三 指導各地區高中專職成立性/別研習、成長社團。
四 提供青少年性與性別諮詢。
五 辦理青少年性與性別相關調查統計事項。
六 辦理社區活動及服務工作,提昇青少年心靈健康。
七 提供青少年娛樂、休憩、活動空間。
八 其他有關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事項。
第 6 條 凡好性會正式會員、學生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團體會員,贊同本組宗旨,年滿15歲,未滿23歲,熱心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之服務發展得申請加入本組。
第 7 條 本組之組員規範如左:
一 組織成員應遵守政府、好性會與本組相關法規。
二 遵行好性會會章程與本組所定之任務,井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好性會名義行之,會外辦理活動,應依相關規定陳報。
三 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四 組織成員若有違法或不當言行,直接或間接對好性會、本組運作或形象產生負面影響,經監事會依相關規定決議後,由文化推廣長解散組織,或令特定成員終身不得加入任一內部作業組織。

第 8 條 本組設行政組織及權責如左:
社長:本組設社長一名,綜本組發言、聯絡、與好性會連結事務等一切社內外相關事務,發展本組方向及目標,編列各地區年度行事曆及預算。擬訂本組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若因故無法視事則由苑長代理。
苑長:各地區各設苑長一名,由組員另定辦法產生之。監督執行地區內大小事務,統籌地區活動,定期舉辦聚會,以聯絡社員情感。召開分苑會議。為地區對外聯絡人。其他地區執行事項。
若有社長、苑長從缺,應立即由組員代理並辦理選舉。本組得依需求設財務金融、公共關係、科技傳播、藝術工作、出版事業、教務諮詢等幹部執行組內業務,各級幹部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組應於六個月內舉辦一次以上定期聚會。
第 10 條 本組之經費,由好性會統籌編列。經費依本會相關辦法申報。不得以本組名義對外募款。
第 11 條 組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解散:
一 組織得由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共同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負責部門聲明解散,但有四名以上成員不同意解散,則組織不可解散。
二 組織成員不足四人,滿90日,即為解散。
三 逾270日未有聚會,即列為被觀察組織,逾365日未有聚會,即為解散。
第 12 條 青性苑得經組內充分意見討論與諮詢後,並討論決議是否解散本組織,由5名以上組員公開連署並以書面敘明,得另成立青性苑社團,恢復第六屆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組織章程。
第 13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 15 條 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第六屆第二次社員大會95年8月24日公布施行之組織章程於97年1月1日起暫停施行。
本辦法由青少年性/別成長學苑第六屆常務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共同決議,經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理事會通過,自97年1月1日公布施行。

好性會人員進修方法與原則

好性會人員進修方法與原則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職員進修辦法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好性會法字第0960000002 號令公布全文14條
第 一 條 本會為落實終身進修理念,增進進修機會,配合職員生涯需求,並鼓勵職員進修、自發學習,制定本辦法。本會職員之進修、訓練,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係指本會專任及兼任職員。
第 三 條 職員之進修,採用左列方式:
一  進修學分、學位或資格。
二  參加有關之研習、實習、考察、互動式研討、專題演講、設班講習。
三  從事有關之研究、譯著、創作。
四  自修。
五  其他進修方式。
第 四 條 職員進修內容包括青少年議題、性別議題趨勢與發展、社團評鑑、組織行政、青少年或性別研究、現行青少年、性別、社會團體相關法令、初任用或轉任職員職務訓練,及其他增進職專業知能之相關課程。
第 五 條 職員自行參加各項進修研究,均應利用公餘時間,不得因進修研究影響職務。自行參加進修研究,除另有規定外,以自費為原則。
第 六 條 本會得指定職員若干人,指導學術研究。
第 七 條 本會應佈置教育環境,充實圖書設備,及其他公餘進修設施。並主動或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以下終身學習措施:
一  建立學習型組織。
二  塑造組織終身學習文化。
三  結合公私部門辦理有關終身學習活動。
四  建立與充實終身學習資源網路。
五  其他有關終身學習活動
第 八 條 本會得依實際需要,選調職員帶職帶薪參加進修學分、學位、資格或准予公假參加研習、實習、考察。職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回本會繼續服務之期間,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其應繼續服務期間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未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者,應依未服務年數按比例追繳其進修期間所領取之一切費用及薪津。
第 九 條 職員學術進修之成績優良者,從事研究、譯著、創作、發明,其成果卓越者,得酌給獎品,或一個月俸以內之獎金;特優者,並得連同論文或研究報告,報請理事會酌給獎勵。其具有特殊價值者,由本會協助出版或製造。
第 十 條 職員參加與其專業有關知能之進修,修得學分、學位或資格者,按照職員敘薪辦法規定換敘薪級予以獎勵,作為甄選調職升遷之參考。
第 十一 條 專任職員每週或兼任職員每四十工時中,得含四小時參與進修訓練,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第 十二 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編列進修之經費,按年度預算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比例,由原有預算內勻支,鼓勵職員進修、研究。
第 十三 條 本會辦理職員進修、研究成效,應列為組織評鑑之重要項目。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陳請理事會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章程

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章程

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Taiwan Adolescent Association On Sexualities),簡稱「好性會」(In Brief: TAS)。(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尊重多元的精神,藉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進行文化、學術、教育上的交流,使人生與社會至於臻善為宗旨。
第 3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4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5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性別有關之學生、青少年團體組織成立與發展。
二、促進台灣地區青少年及性別相關團體合作與交流。
三、增進青少年福利與多元性別權利。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充實國民性與性別知能。
五、推廣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之文化、教育及學術研究。
六、增進青少年與性別弱勢之公共參與。
七、籌措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相關經費
八、提供青少年、性與性別相關議題諮詢。
九、辦理青少年、性與性別相關調查統計事項。
十、辦理性與性別之講座、研討、營隊及成長團體等。
十一、其他有關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事項。
第 6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7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八種:
一、正式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對青少年、性別議題具熱忱,以投入文化、教育、推廣、學術研究、並受二名以上正式、學生、青少年會員推薦之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正式會員。曾為本會學生、青少年會員者,於年滿二十歲且非為全職學生身份後,本會將更改其身份為正式會員,並行通知。
二、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五歲、具有對青少年、性別議題具熱忱,以投入文化、教育、推廣、學術研究、並受二名以上正式、學生或青少年會員推薦,具全職學生身份之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三、青少年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五歲、未滿二十歲,具有對青少年、性別議題具熱忱,以投入文化、教育、推廣、學術研究、並受二名以上正式、學生或青少年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青少年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五、校園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學生校園或青少年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校園團體會員,校園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六、永久會員:凡一次繳交二○○○○元常年會費之團體會員或正式會員,為永久會員。
七、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青少年、性別議題具貢獻者,經理事推薦,填具入會申請連署書,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得不繳納會費。
八、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之團體或個人。
第 8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9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10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11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12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13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14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15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16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17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18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會召集人。
四、議決監事及監事會召集人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19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20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21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22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23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24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25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26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27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28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29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30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二○○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正式會員新台幣二○○○元,終身會員二○○○○元,學生會員研究生新台幣七○○元、大專學生新台幣五○○元、高中職學生新台幣二五○元,青少年會員新台幣一二○○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元。校園團體會員未派代表參加本會舉辦之年度聯合幹部訓練,需繳交常年會費新台幣九九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31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32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33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34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35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36  條 本章程經本會96年8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96年10月4日台內社字第0960152037號函准予備查。
            於97年10月3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7條、第13條、第20條、第30條。
報經內政部97年12月5日台內社字第0970196327號函准予備查。
            於99年2月5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5條、第7條、第17條、第19條、第30條。
報經內政部99年3月22日台內社字第0990057005號函准予備查。

王振圍青少年性別文教基金管理辦法

王振圍青少年性別文教基金管理辦法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王振圍青少年性別文教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好性會法字第 10101 號令公布全文7條

第一條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以下稱本會)王振圍創辦人,為利本會長期穩定發展,促進青少年、性與性別議題,在文化、學術、教育與連結上的發展,自2005年創會以來捐助「王振圍青少年性別文教基金」,交由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管理。

第二條
基金設立任務:
1、補助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高中職與專科三年級以下學生或經濟困難學生參與本會活動費用。
2、鼓勵未加入好性會校園團體會員社團參與本會性/別社團聯合活動。
3、提供學術獎學金。
4、鼓勵校園性/別社團拓展社團活動的多元性。
5、促進校園性/別社團成員間交流餐費與活動費用。
6、補足本會業務與活動經費不足之處。
7、其他符合基金設立目的補助項目。

第三條
捐助來源王振圍不定期指定捐款,及王振圍辭世後依生前預立遺囑,本會得請求部分財物。

第四條
本基金由本會秘書處管理,基金之動用範圍如下:
1、活動舉辦時由秘書處審核補助對象,列出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後,動用本基金。
2、學術獎學金依本會年輕學生青少年性別學術論文獎助辦法申請。
3、拓展校園性/別社團多元性之活動、促進校園性/別社團成員交流,由教育推廣部向秘書處提出申請。
4、本會業務與活動經費發生不足時,應由業務承辦人、秘書處提出檢討,向理事會報告後,由秘書處編列補助項目。
5、補助項目與金額經秘書處初核,覺音青年性別工作室複核後撥款。
6、第二條各項經費補助標準由行政會議訂定之。

第五條
補助注意事項:
1、補助個人時,應嚴加注意補助過程是否充分尊重受補助對象,必要時提供保密或私下繳交費用的管道。
2、補助團體時,應加以鼓勵社團成員積極參與社團活動,善加經營社團。
3、除個人交通補助外,本基金不得直接將補助金交予個人。

第六條
基金之動用需符合本會會計規定,並按月公開收支帳目。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報請理事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2014年2月13日 星期四

志工服務團組織辦法

志工服務團組織辦法


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志工服務團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99年4月18日好性會
法字第0990000001號令公佈全文11條
 
(2010年4月2日 第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以推動青少年性別議題為職志,提供各界人士參與關懷青少年性別議題之服務管道,協助本會(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推展各項業務,促進青少年平權、性別平等之倡議。
第 二 條  本會志工團體名稱為:志工服務團(簡稱好人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 三 條  本團隸屬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第二章  組織
第 四 條  本團組織體系設:
  1. 團長一名:負責承辦本會交付之任務,綜理志工團務暨溝通聯繫,任期一年。
  2. 副團長一名:協助團長處理隊務事宜,任期一年。
  3. 祕書一名:協助團務事宜。
  4. 行政組:協助行政庶務工作。
  5. 社區組:協助社區工作事宜。
  6. 活動組:協助各項活動事宜。
  7. 校園組:協助校園服務工作。
  8. 網管組:協助網站管理事宜。
  9. 講師組:協助本會課程及活動講師部份。
第三章  招募
第 五 條  志工招募:
1.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公開招募對青少年、性/別、多元性別、同志相關議題有興趣且有意願提供服務者。
2. 團長、副團長、秘書之遴選:由志工團員依選舉方式產生,選出團長、副團長、秘書各一名,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3. 教育訓練:為培養志工陪伴青少年及多元性別社群服務之能力,提供教育訓練課程,包括志願服務課程與青少年性別特殊課程,本團志工完成課程培訓後,本會應發予內政部志願服務紀錄冊。
第四章  職責
第 六 條  本團志工職掌:
1. 本團志工皆為無給職。
2. 遵守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之各項規定。
3. 志工服務或開會時,應遵守青少年性別文教會內訂定之服務注意事項。
4. 可視其時間和意願,參加各項與本團有關之會議、研習或活動,並協助青少
  年性別文教會各項活動。
第五章  會議
第 七 條  每年至少舉行二次志工會議,必要時得由社工部主任或團長召集臨時
          會議。

第 八 條 會議主席由社工部主任或團長擔任,討論會務、志工授證、團長副團
          長及秘書之選舉、組織辦法修正及議案之審議、議決等,記錄由主席
          指定。

第六章  附則
第 九 條 修訂本組織辦法條文應由幹部會議通過,提請志工例會審議。
第 十 條  本組織辦法依據志願服務法第七條訂定,經本團與台灣青少年
         文教會所核定。未規定事宜依志工服務法之規定。
第十一條  本組織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13年4月16日 星期二

歡迎申請「原聲青年傳承原住民文化行動補助原則‏」

歡迎申請「原聲青年傳承原住民文化行動補助原則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 原聲青年傳承原住民文化行動補助原則

第一條 目的: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覺音青年性別工作室,為促進青少年公共參與,鼓勵原住民青年回饋故鄉,傳承原住民、原鄉文化,喚醒社會對原住民居住區域及文化的重視,或提昇原住民社區生活品質,設置「原聲青年傳承原住民文化行動補助原則」。

第二條 經費補助來源:
好性會覺音公益基金專款。

第三條 行動方案申請對象為:
1、提出符合原住民居住地區在地需求的行動方案。
2、申請個人須為30歲以下之青年。申請團隊,須有三分之二團隊成員為30歲以下之青年。
3、申請之個人或團隊為原住民青年為優先補助對象。

第四條 行動內容:
補助行動須至少符合以下一項:
1、發揚社區或部落文化。
2、發揚族群精神與智慧。
3、喚起社會對原鄉需求及議題的重視。
4、嘗試解決原鄉問題。
5、傳承傳統姓名文化,鼓勵族人恢復傳統姓名。
6、為原住民社區引入社會資源。
7、改善部落環境與設備,例如改善交通、社區發展、醫療、教育。
8、鼓勵原住民青年回鄉服務。
9、其他符合原住民青年服務原鄉精神的行動。

第五條 申請流程:
1、填妥行動計畫表單後寄至wei2ann@gmail.com
2、由好性會覺音青年性別工作室審核,採即送即審,申請表於15日內,工作室成員與申請個人或團體進行討論,確認方案的方向與可執行性後,核定補助。

第六條 補助基準:
1、計畫內容、活動、進行形式不拘。2013年提供乙案補助。
2、方案具永續性,得逐年發展,並可持續申請本補助。
3、能陳述原鄉的需求,行動需回饋故鄉或回應原鄉的需求。
4、服務與行動對象為個人或團隊所屬的社區或部落。
5、不得違背性別平等與多元文化精神。

第七條 受補助行動個人或團體注意事項:
1、每一活動或行動方案每年補助以10,000元為限,每年補助件數依好性會網頁公告為準。
2、接受補助者有完成活動、行動之義務。
3、接受補助者若放棄活動、行動執行,視同放棄補助。
4、方案申請時,經費項目(單價、數量、品項規格)應盡可能具體,具可執行性。
5、方案執行期間,經費核銷時,憑單據實報實銷。
6、申請個人或團體應於行動結束21日內,繳交活動成果電子檔至wei2ann@gmail.com,形式不拘,文字、照片、剪報、影片皆可。
7、若需變更活動、行動方案,須符合本補助設置目的。

第八條 行動時間:
審核通過後3個月內開始執行,行動最長期限為1年,最多延長6個月。

第九條 本辦法經覺音青年性別工作室工作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原聲青年傳承原住民文化行動補助申請表
申請日期:       
申請人/團體

申請活動/計畫名稱

預定執行日期與時間

預定對象或區域

陳述在地需求(表格長度可自行增加)

行動方向
補助行動須至少符合以下一項:(請於符合的項目打勾)
發揚社區或部落文化。
發揚族群精神與智慧。
喚起社會對原鄉需求及議題的重視。
嘗試解決原鄉問題。
傳承傳統姓名文化,鼓勵族人恢復傳統姓名。
為原住民社區引入社會資源。
改善部落環境與設備,例如改善交通、社區發展、醫療、教育。
鼓勵原住民青年回鄉服務。
其他符合原住民青年服務原鄉精神的行動。
  請說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補助總額

申請補助項目
(單價、數量、品項規格)



活動/計畫內容概述:(若有企劃書請附於後)


 

預期效益:
 

附件:計畫書    □經費概算表    □其他:
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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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郵局帳號






第七條 受補助行動個人或團體注意事項:
1、每一活動或行動方案每年補助以10,000元為限,每年補助件數依好性會網頁公告為準。
2、接受補助者有完成活動、行動之義務。
3、接受補助者若放棄活動、行動執行,視同放棄補助。
4、方案申請時,經費項目(單價、數量、品項規格)應盡可能具體,具可執行性。
5、方案執行期間,經費核銷時,憑單據實報實銷。
6、申請個人或團體應於行動結束21日內,繳交活動成果電子檔至wei2ann@gmail.com,形式不拘,文字、照片、剪報、影片皆可。

7、若需變更活動、行動方案,須符合本補助設置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