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性]性別強心丸:性別變更=拆散家庭?

■王晧安

早在2013年年底,衛生福利部早已做出「性別變更登記不需要醫療認定的要件」的結論。只差內政部不願意調整的臨門一腳。近一個月內,內政部有了戲劇性的發展,性別變更登記的政策更迭真是給人洗一場三溫暖,一會兒給溫水,一會兒澆冷水的!

201412月,性別不明關懷協會與施明德共同批判內政部性別變更登記「活摘器官」,施明德指國家命令「殘忍、殘酷、不人道」,不應剝奪跨性別者人格尊嚴。同月月底,內政部終於鬆口,將在一個月內廢止摘除性器官才能性別變更登記的行政命令。

唯美中不足的是,內政部一鬆口,和同志及跨性別社群一直過不去、枉顧人權的護家盟又出動了!再次向內政部施壓,但內政部實在沒有人權概念,竟將原本18歲可以變更性別登記,提高為20歲,不但不重視跨性別青少年的身體自主權,同時增加「無婚姻關係」、「無子女」,且需提出「診斷報告書」等不人道條件,並且規範一生只能變更性別「一次」;另一個更沒有必要的門檻則需由「性別變更委員會」安排面談,經過六個月的猶豫期,才能向戶政機關登記。

這群沒有性別變更需求的人,不斷在剝奪、限縮有性別變更需求的人人權,憑藉著什麼?憑藉著對跨性別者的不了解、無知、人權觀念的缺乏!護家盟不但不守護家庭,更鼓吹「拆散家庭」!

首先,以Janet老師跨性別登記為例,她有子女,後來成功變換性別登記,但現在我國政策倒退走。如果她晚個幾年作性別變更,她不但得被國家拆散法律上的婚姻關係,還得放棄親權!才能「成為自己」?

以吳氏妻妻的案例來說,她們在性別變更登記的過程,有了婚姻關係,因此再次阻擋其中一方「成為自己」,國家又得再拆散這對愛侶。

性別變更登記應隨國際潮流降到16歲以下,未滿20歲者,只要有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就應該予以變更,因為已無涉「摘除器官」,讓跨性別青少年能提早做自己,才能讓社會知道如何面對真實的每一位跨性別青少年。如果家長都同意,憑什麼由拆散家庭的護家盟及內政部來阻擋?

衛福部在2013年早已做出「性別變更登記不需要醫療認定的要件」的決議,現在又要回頭向精神科或身心科要求「診斷證明書」,內政部實在是搞不清楚為何精神醫學不介入個人性別認同?因為唯有幫助當事人自我實現、提昇心理健康、改善社會成為更友善、無歧視的環境,才是我們精神醫學期盼的目標,而精神醫療人員並不想要成為保守教條規訓、阻礙個人成為自己的高牆。

然而,我的性別是什麼,又何必要一群「專家」來決定我的性別?我才是我的身體、我的性別的專家,為什麼要由一群「專家」來審核我的性別,決定我能不能作性別變更?這群專家又憑什麼來決定?

正因為性別是流動的,在這次性別變更登記的過程中,我也在思考,作為以女同志為核心認同的自己,在開放性別變更登記無需摘除器官之後,我會想要將自己的性別登記為什麼?難道我不能變更為另一個性別之後,再決定是否變更回去嗎?

正如原住民恢復傳統姓名的議題一樣,許多原住民將自己的「漢名」,恢復為「傳統姓名」,但隨之而來,得更直接面對各種形式的社會歧視,因此,部分原住民一時無法改變社會的歧視對待,又將自己的姓名改為「漢名」。相同的,請不要規定一生只能變更一次,因為社會制度應該是活的,而不是像變性手術一樣「不可逆」,如果變更性別後,社會適應不佳,應當還給我們變更回另一性別的權利。以我自身來說,也許變更回來,我的心理認同依然是女性,但我無法承受身份證上作為女性的社會壓力。我,需要這樣一生至少可以變更二次性別的機會。

最後,請內政部千萬不要公告這種「20歲」、「無婚姻關係」、「無子女」、「需要診斷證明書」、「需專家認定」、「猶豫期六個月」、「一生只能變一次」的鬼規定。這樣的規定,只需行政命令,更無需耗日費時「訂定專法」。要訂定專法,不如訂定反歧視法,才能真正幫忙到所有受到各種歧視的人。




Bravo!台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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